大庄 | 品牌维权终审胜诉
来源: | 作者:prof58a69 | 发布时间: 2025-05-20 | 7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2025年4月17日,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杭州新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竹公司”)、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大索公司”)诉上海大庄实业有限公司、上海大庄防腐材料有限公司(统称“上海大庄”)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。

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指出,上海大庄在明知“大庄”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影响力的前提下,仍将“大庄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,且通过网站宣传、竞价排名等方式攀附品牌商誉,导致公众混淆误认。二审判决强调,企业名称登记行为不能成为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正当理由,判令上海大庄停止使用含“大庄”字号的企业名称,并在其官网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。